据《燕赵都市报》2008年2月19日报道:2月14日14时许,7岁女童冯铧到深圳市景田西小区的草坪上玩耍,不小心踩翻一个已经松动的井盖,并坠入井盖下的化粪池。事发后,多名警察和消防队员前去营救,由于井深3米,营救一度陷入僵局。冯铧被打捞上来后,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悲剧发生后,女童的父亲冯立宪希望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公司能给予赔偿。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初步同意赔偿。
读到这则令人心痛的消息,我不由得联想起另一起悲剧。据《北京晨报》2008年2月16日报道:中国物证技术学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立根于1月24日晚在北京逝世,享年83岁。2月15日,徐老的家人向记者讲述了徐老意外去世经过,这是徐老去世后家人首次披露其去世真相——一代物证鉴定泰斗居然是被小区内隔离铁链绊倒,摔伤内脏不治身亡的。据徐老的夫人肖老师回忆,当日晚上,徐教授和她刚走进世纪城小区通道,就被隔离墩上的铁链绊倒,磕破了嘴唇和牙齿。后徐老经抢救无效去世,离被铁链绊倒仅隔了3个多小时。徐老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放置“绊马索”,而且没有任何警示语,应该对徐立根教授的去世承担责任,就此提出500万元的赔偿要求。
七龄童坠入化粪池溺亡,八旬老人被“绊马索”摔伤身亡,这两起悲剧一起发生在深圳,一起发生在北京,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相同的是,都发生在小区内,且死者的家人都认为物业公司负有责任。众所周知,住宅小区是城市的细胞和缩影,又是居民休养生息的最主要活动场所。那么,本应是“和谐家园”的小区,草坪上怎么会有这么一个吃人的陷阱呢?通道上的铁链为啥不能设个标志呢?或许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事故的责任还需要权威部门认定。但毋庸置疑,两起悲剧已将小区的安全隐患明明白白地暴露在人们的眼前。对于“化粪池夺命案”和“绊马索夺命案”,我们绝不能仅仅是就事论事,止步于表面。只有深挖根源找症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实,无论是加固化粪池的井盖,还是给“绊马索”设个警示牌,都不是难事,也花不了几个钱。隐患之所以不除,反映了物业服务方式和管理手段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暴露了物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报道中有这样的一个细节:记者2月18日前往深圳市景田西小区看到,肇事井盖已用水泥封住。几位居民告诉记者,景田西小区已经是老社区,化粪池的井盖是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年久失修,井口边缘磨损得很厉害,已不能固定住井盖,一踩就翻(据新华网深圳2008年2月18日电)。问题在于,为何不能早点将这个井盖封住?如果不是发生了冯铧坠井的悲剧,这个隐患究竟到何时才能整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这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有过失,并不能免除管理瑕疵的责任。
在安全工程科学研究中,人们总结概括出一条称为“海恩法则”的“事故法则”,这就是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要想消除这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起事故隐患控制住。“海恩法则”以明确的数据警示我们,严重事故是由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所引发造成的。现实中,关于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依我看来,最大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安全不仅是衡量一个小区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而且是体现居民生存质量的重要指标。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把安全摆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地位。但令人忧虑的是,直至目前,在少数小区,安全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事故隐患时刻威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交通方面,汽车不减速横冲直撞、乱鸣喇叭,吓得行人东躲西藏……在居民小区内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居民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隐患日渐凸显。又如治安方面,有些居民小区无论人防还是技防均不到位,值班室形同虚设,保安巡视马虎草率等,这些都是导致漏洞出现的因素。再如消防方面,小区消防设施不足的问题由来已久,有的根本就没有消火栓,有的消防栓壁柜内的消防设施残缺不全,还有的小区无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乱摆设的摊位占用……不必再列举了,种种事实表明,程度不同,不少居民小区的安全正面临这样那样的威胁。这些危害因素,有些是居民自身造成的。一些人安全意识淡薄,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这么倒霉,事故偏偏轮到自己吧?麻痹大意,我行我素。我们知道,侥幸是安全工作的大敌,却是事故的朋友。一万次的侥幸不等于一万零一次的幸运。谁忽视安全,谁就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是,待到事故发生时,后悔也迟了。对此,居民们再也不能对此掉以轻心,都应该扪心自问,我自己没有尽到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社区安全做出应有努力。
这些危害因素,更多的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缺位。我们常说,责任重于泰山。然而,无数事实表明,一些物业公司缺少的,恰恰是责任意识。有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却将安全不当回事,就算有安全规章也就不会真正落实在行动上,让许多隐患在拖延中演变成大大小小的事故;尽管安全隐患是明晃晃的,有些物业公司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即使发生了悲剧,如果物业公司也不用承担多大责任,“人间悲剧”难免会继续上演。因此,除了依法追究物业公司的渎职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最大的期盼是,在政府职能部门和业主强有力监督之下,物业公司认真吸取既往教训,增强安全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未雨绸缪,堵塞管理漏洞,铲除安全隐患。从而,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将居民小区建成真正的“安全堡垒”和安居乐业的乐园。如此,既是社会之幸,也是居民之福。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4期总第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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