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6日由北京市人大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物业管理”出现了新的解释。原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中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现在在北京方面变成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将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变成了“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个中意味不可谓不深。
我相信北京的维权业主许多会将此视为他们的又一个胜利。以北京业主在维权行动中始终独特的政治视角和行动逻辑,他们没有满足于通过条例从物业管理企业手中夺回物业管理阵地的至高点,北京业主认为,这次他们终于占领了决定物业管理活动全程的始发点。
近几年来发生在北京住宅物业区域的维权事件,其中最具有时代意义的就是维权者不仅深入研究和广泛实践物业管理理论和实务,而且积极主动地寻求与政府特别是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和从“业主选聘公司”到“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的两次立法轨迹上,无不显现出这些沟通所产生的影响力。
然而要从这样的修辞调整中找到现实中的适用价值,依然存在许多的差强人意。
我不知道北京市是否有权修改或者能否算做是修改了国务院的定义,也不能说国务院的就一定算是标准的定义,但是科学定义的缺乏严肃性却是显见的。依照目前的情形发展下去,可以想象当中国大地上出现每一个省、每一个直辖市、每一个特区,都有一个特定的“物业管理”之时,那绝对是一件令包括北京市业主和政府在内的所有人啼笑皆非的事吧。
再则是北京应当如何调解即将面对的制度矛盾。对照2004年4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的《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其中对管理不同物业类型及物业面积的企业资质作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北京现在办法中那些从事物业服务的“业主或者其他人”是不是指企业(哪怕不叫“物业服务企业”而换个其他什么名称并没有实质的不同)呢?是企业,那么本办法是废话;如果不是企业,那么资质管理办法成为废话。如果两者一定要做一个取舍,或许我很乐意看见资质管理办法作废的那一天。
说到这里很快就会有人向我指正,“业主或者其他人”使用的不是排除法而是扩展法,其他人就是指包括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其他人。这里不再去重复企业资质管理立即变成了对企业不公平的制度歧视。如果细心查找北京市在这个扩展过程中的各方表现,始终能够嗅出业主的语境中带有拔出物业服务企业这颗眼中钉肉中刺的激进意味,这颇像当初“物业管理”一旦移到了从业者身上就一定要他们换成“物业服务”的标签才使人气顺一样,这些令人困惑的文字游戏至今仍然在所有的条例或者办法中演绎着政府的左右逢源:企业未必是颗刺,你们不是想拔出来吗?拍进去怎么样?或者把它凡是露了头的先掐断呢?条件给你们放宽了,大家都可以进入,怎么与企业竞争还是看你们自己吧!
未尝不能说这是安抚民意的权宜之举。就像我说地球是属于全人类的其实没有什么创意,我得说地球是属于我和其他人的才能彰显出我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就能让天下人觉察到北京市政府的苦衷和高明,他们不说“物业管理是人做的”,他们说“物业管理是业主或者其他人做的”。
(原载于《现代物业》2010年06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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