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起,深圳市物价局实施了修订后的《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该条例规定多层住宅的最低一级和最高一级分别为按0.6 - 1.3元/m2/月收费,比原标准分别上调20%和30%,高层住宅的最低一级和最高一级分别为按1.9 - 3.9元/m2/月收费,比原标准分别下调27%和13%。目前深圳住宅以高层为主,按照修订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应整体是一种下调趋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楼盘却都是根据政府指导价往上调的。
据有关调查,自深圳市2007年新的收费规定实施后,多层住宅纷纷调高收费,如莲花北小区多层住宅收费从0.42元/m2调高至0.8元/m2,并且绝大部分高层住宅也并未调低收费,仍普遍按3.5元/m2左右收费,就算以90平方米普通住宅为例,每月需交315元的物业管理费,对那些按揭买房的业主来说,除了每月供楼需要承担的高额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越来越高的物业管理费,经济负担并不算轻。
物业管理公司面对政府指导价,有没有权力上涨或下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涨价究竟谁说了算?这些问题越来越引起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关注。
深圳市政府对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指导价的理由
深圳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声称:“近年来一些开发商在卖新房的时候,趁机捆绑物管企业以及高额的物业管理费用。而业主在抢购新房的恐慌情绪下,无暇也无法就物业管理费跟开发商讨价还价。因此,这种新政策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可以说是一大亮点。此次发布的新政策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指导标准范围内确定,即高层最高3.9元/m2/月,多层最高1.3元/m2/月。如果因楼盘高档,收费标准确实需要突破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那么物业建设单位必须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申请。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不得超出‘指导标准’的最高收费标准。”
但在这里也必须要看到政策所带来的一些隐患。按2007版收费指导标准规定,高层住宅按1.9—3.9元/m2/月收费,多层住宅按0.6—1.2元/m2/月收费,政府主管部门的定价范围很宽,有一定的选择性,但同时也容易使物业公司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收费策略,其次,新政策规定,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超出指导标准只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不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这就令许多成立有业主委员会小区的业主开始担忧:失去了政府指导价的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岂不就会随意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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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请见《现代物业》2010年2-3期)
原载于《现代物业》2010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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