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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公平合法

时间:2015-11-19 15:5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 邓建兵 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国遍地开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仍然参差不齐、服务收费仍然乱像百出。
  
  停车费
  
  停车场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规划的专属停车场。业主要使用这类停车场地,是通过购买、租赁或者开发商赠送的方式取得。另一种停车场地为公共场地,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权使用。
  
  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停车场地应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笔者认为应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区别对待。介于此,停车费用的收取也应分为两项,一种是停车位使用费,另一种是停车服务费。专属停车位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取得专属车位的业主有权使用;公共停车场是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都有权使用,但是在同一个物业区域内,不是所有业主都有汽车,也不是所有有汽车的业主都使用公共停车场地,所以为体现公平原则,使用属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停车的业主应向其他业主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停车服务费,不论是使用专属车位还是使用公共停车位的业主都应支付,因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存在为业主停车而进行的专门服务,如划分停车位、停车位的维护、车辆登记、停车引导服务等。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作为其服务报酬;专属停车位的租赁费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再转交给停车位所有权人;公共停车位使用费也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收取的这部分使用费,可用于抵减业主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充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支付应属全体业主的公共支出,这部分费用不得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当然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与全体业主协商,从停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报酬。
  
  但就目前而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与停车有关的费用时,不分权属,不分项目,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收取费用,把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所得。这样的收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对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享有收益权。
  
  (未完,全文请见当期杂志)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11期/总205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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