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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变十万:一个花槽引发的巨额诉讼

时间:2019-08-13 17:11来源:未知 作者:Joanna Yu 点击:
这是一个不幸的故事!——一个坚信自己是公正的化身,痴迷而偏执地以法律手段为自己伸张正义,最终被法庭判决必须负担十万九千加元费用的故事。

  

  原文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9年7期/总第464期
 

  这是一个不幸的故事!——一个坚信自己是公正的化身,痴迷而偏执地以法律手段为自己伸张正义,最终被法庭判决必须负担十万九千加元费用的故事。
 

  故事发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一个共管镇屋(Townhouse Condominium)小区,业主辛娜克以前曾在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和阿尔伯特省(Alberta) 当律师,她搬来东部的安大略省,显然是计划在安省重操旧业,可万万没料到,她在新移居地最大的“业务”就是为自己执着的利益强出头,结果损失惨重,更有可能因此丧失家园。
 

  辛娜克数年前搬入渥太华的镇屋后,未经物业管理的许可,在自己家门前装设了一个花槽。由于该镇屋区是共管物业,即室外不属于业主个人拥有的地盘,屋外范围均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夏天园艺种植、冬天铲雪撒盐等事宜,均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各业主不可以随心所欲在门前做个性化的改造。
 


 

  辛娜克美化家居的本意马上被物业管理公司否决,因为她的花槽破坏了小区环境的统一性,违反了小区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她维权的项目还包括她对停车位和屋外松树生长的不满。
 

  在加拿大,通常的共管物业(Condominium),无论是公寓大厦还是镇屋,每一单位在购买前已被发展商分配指定停车位,在政府正式注册,任何人都无法变更。但辛娜克搬进自己的镇屋后,对停车位的大小和位置都表示异议,要求更换。另外,她非常不满小区内种植的松树,认为家门口的松树阻挡了阳光照射室内,求助物管未果,于是自力更生,冒险攀爬,亲手把碍眼又碍心的松树枝干剪掉。
 

  鉴于辛娜克女士的“三宗罪”,物管与她多番争执和书面交涉后其仍置若罔闻,于是发出最后通牒,要求辛娜克必须于限期内支付所在镇屋业主大会为她移走违例花槽的费用763加元,否则,将申请她物业的留置权(Register a Lien)。
 

  自恃律师出身的辛娜克于是和镇屋业主大会展开了长达四年不屈不挠的抗争。她从小额钱债法庭开始,到高等法院,再到上诉法庭,要求撤销所在镇屋业主大会对其物业的留置权,并针对业主大会、业主董事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法行为和勾当”进行诉讼。随着诉讼程序的深入,辛娜克显然入戏更深,她更一并起诉业主大会聘请的代表律师,还投诉到律师协会,要求调查律师的不当行为,撤销他们的律师资格等。
 

  由于辛娜克缺乏理性,让人费解的纠缠和诉讼愈演愈烈,她被法庭强制要求做精神评估,以证明她继续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但她拒绝合作,没有接受任何测试。
 

  辛娜克锲而不舍的诉讼全部以失败告终,总共七份法庭判决,均认定她的诉讼乃无中生有,无理取闹,滥用法律程序,浪费社会资源。一个简单寻常的共管物业纠纷演变成七次法庭诉讼,763加元的花槽处置费最终恶性膨胀变成十万九千加元的巨额法庭账单。
 

  鉴于辛娜克过去多年屡败屡战的惯性诉讼行为,镇屋业主董事会、物管人员及律师等早已不胜其烦,严重影响正常的镇屋运营和物业管理工作。故此,镇屋业主大会入禀法庭,要求判令辛娜克是一名无理取闹的恶意诉讼人,禁止她继续无底线的诉讼。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最终认定,辛娜克是一名无的放矢的恶意诉讼人,她缺乏理据的诉讼致使镇屋蒙受巨额的法律费用。法庭判决,辛娜克必须支付合共109,925加元的费用,其中85,000加元支付给镇屋,用于撤销注册留置权,费用包括诉讼最原始的763加元违例花槽拆除费,以及继而膨胀衍生的律师费、法庭费用及利息。
 

  这个轰动一时的共管物业案例,无疑是一份绝佳的现实教材,各位业主应该从中获得以下启迪:
 

  1、业主针对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十分昂贵,可以超乎你的想象范围。必须三思而后行,事先审慎评估自己是否有充分的理据。
 

  2、一旦要与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公司较量,建议先通过第三方调停,希望能双方冷静考量,达成共识,绝不应第一步就走向法庭。
 

  3、购买任何物业单位之前,必须先了解清楚共管物业的条例规定和细则,如果不能接受其条款,就不要贸然购买。而一旦成为业主就必须遵守所有规定,而不是滥用法律程序,挑战业已成熟,并且一早已在政府登记在案的文件和规条。



 

(责任编辑:dj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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