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也在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城镇人口的比重在2011年首次突破50%,达到了51.27%。同2000年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3.46%。与此同时,城市社区也在迅速发展,拥有数百乃至数千住户的大型社区不断出现。但是,由于我国的现代城市社区起步较晚,并没有积累出相对完整的治理经验,体系完善的治理制度也没有形成,实践中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 在当下,衡量一个国家的实力不仅要看其经济总量,也要看其社会是否充满活力,是否和谐稳定。经济越发展,社会问题就越突出。在此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城市社区的治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的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要求。因此,在城市社区数量不断增加、社会管理工作日益复杂、社会管理创新需求逐步增大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城市社区的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准确地把握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真实状况是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对于城市社区治理这样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主题,仅通过文本分析和逻辑推理无法了解实践问题的准确状态。因此,本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城市的社区居民进行了调查,以期得到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真实状况,并发现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问题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打下基础。 背景介绍 为了解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制度的运行效果,在2010年1月至3月间,笔者组织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六名硕士研究生,以“我国城市居民社区纠纷及其解决方式调查”为主题,在我国山东省威海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襄樊市、广西省桂林市五个城市进行问卷调查。被调查城市的选取是随机的。 本次调查共发放217份问卷,回收207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73份,有效回收率为88.94﹪。在调查中,有的受访者是暂时居住在上述五个城市中的外地人,包括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北省唐山市、河北省辛集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他们就其原居住社区的情况填写了调查问卷。在统计分析中,将此类受访者的城市归入“其他”一项。有效问卷的具体数量分布如表1。 插入表1 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访者及其所居住社区的基本状况,业主、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状况,以及各类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效果。为了便于受访者回答,绝大多数问题都设计成选择题的形式。为了充分反映实践中的真实状况,对于“纠纷的类型”和“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都提供了超过10个选择项,供受访者选择。 由于本次问卷调查的内容所限,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没有涉及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因此,问题的设计也是从业主的视角出发。比如在设计纠纷的类型时,问题是围绕业主展开: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等等。 总体状况 在本次调查中,有高达55.49%的受访者认为其居住的小区中存在着“多”和“较多”的纠纷,认为纠纷不多的受访者只占32.37%。具体而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这“三大主体”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是涉及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比如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运行难等。 插入图1 “三大主体”之间的纠纷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在本次调查中,只有77位受访人表示与开发商没有发生过纠纷,占有效受访人数的44.51%。剩下的96位受访人大多与开发商发生了不止一种纠纷。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是多方面的。比如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住宅和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不明晰,住宅面积缩水,公摊面积不透明,规划变更,车位、水电、绿地、健身场所等配套设施不到位等。 插入表2 上述纠纷大多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所引起的。有些遗留问题看似与社区的治理没有关系,但恰恰是引发治理过程中纠纷的根源。比如,就建筑质量问题而言,当开发商将建筑售出后,一般就不再负责建筑的日常维护,转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建筑出现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的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时,业主往往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或提供,当其以开发商的责任为由拒绝时,往往就会产生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在本次调查中,只有56位受访人表示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发生过纠纷,只占有效受访人数的32.37%,剩下的117位受访人大多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了不止一种纠纷。 插入表3 在涉及城市社区治理的纠纷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是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和严重的纠纷类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往往可能直接导致整个社区的生活陷入混乱状态,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业主之间的纠纷 在城市社区的治理中,业主之间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在本次调查中,有40.46%的受访者曾与其他业主发生过纠纷。纠纷较多的三个事由分别是邻里纠纷(如制造噪音等)、上下楼纠纷(如楼上滴、漏、渗水等)和业主滥用权利纠纷(如占用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等)。 插入表4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1期/总第24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