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1期:物业管理的“暖冬”——供热采暖体制改革讨论专题(2)
时间:2015-11-21 18:3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程宏 常成唢 赵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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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特别是营利性供热单位,最关心的是热能销售总量是否每年增长。百姓节约热能意识水平提高必然导致用户热耗总量下降,由此供热企业的产量、产值和利润必然也要减少。目前大多供热企业管理粗放,很难实现供
供热企业,特别是“营利性”供热单位,最关心的是热能销售总量是否每年增长。百姓节约热能意识水平提高必然导致用户热耗总量下降,由此供热企业的产量、产值和利润必然也要减少。目前大多供热企业管理粗放,很难实现供热成本与输出热能的等比例降低,还有“热”的不易储存的特点,更使得供热企业感到用户节约热能会给自己带来亏损。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越是收费率高的企业,越是不积极热改,除非提高热价。强行供热就是借政策赋予的垄断身份表现出追求利益最大化冲动的典型案例。
2005年冬,北京媒体报道:“北京亦庄开发区开拓热力公司对居民开设了暂停供暖服务。公司坦言,暂停供暖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他们很恐惧媒体对暂停供暖业务进行宣传”。什么叫迫不得已?为什么恐惧媒体的宣传?
在热能生产使用问题上,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以及国家利益难以协调一致。理由很简单,供热企业不是国家建设部,也不是国家能源部,其只管产热卖热。只要热价不提高,供热企业就是一股最大的默默涌动的抵制热改的暗流。
3、监管方:地方政府,行动缓慢,力求平衡
地方政府作为供热采暖机制的制定者和监护人,受到来自社会各方出于本身利益的压力,考虑得很多:供热资源怎么更节能;供热市场怎么准入退出;市场秩序怎么规范;应急保障机制怎么确立;供热价格怎样制定;质量和安全怎么更有效监管;低保群体怎样享受采暖;如何在保护供热企业的经济利益和采暖百姓的消费权益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如此看来,地方政府的热改似乎是一种苦寻无果、无从下手的无奈表现。然而,地方政府在缓慢推动热改进程的背后还有值得指出的四个原因和特点:
首先,“政绩渴望症”。企业的产值、税收、规模、就业人数和GDP总量等都是政绩指标,至于这些GDP是不是“绿色”都不重要,节能政绩难以考核衡量。其次,能源大锅饭。煤炭、石油和燃气等一次能源大多属于国家所有和统一调拨。一个城市的节能,未必换得其他城市的不浪费。北京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全国支援首都”,这种惯式依赖思维淡化了北京能源短缺的紧迫感。第三,收热费第一。地方政府花在催缴热费上的心思明显大于节能理念,司法默许强行供暖的案例就是个佐证。一旦没有采暖收费难的问题,地方政府就很难有热改的动力。第四,急于甩包袱。供热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是政府背的财政支出“包袱”。在今天市场经济时代,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发育完善,部分供热责任义务由供热企业承担了,这就是所谓“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地方政府在欠下了供热企业的“人情”后,必然要对企业偏爱和保护,于是,政策倾斜了,热价不透明了,司法也有失公允了,整个供热事业都被企业牵着鼻子走了。
总而言之,在目前的供热市场和社会保障机制中,买、卖和监管三方都还没有为热改做好准备,对热改都存有不同的阻力。排除热价变动因素外,“反对声”分贝数最大者应是企业,其次是现有采暖福利的享受者,而他们多渗透在地方行政部门中,形成地方政府消极热改的基础。
推进:热改困境的出路方向
热改一直陷入众多的管网改造和工程施工,热价制定,热费分摊,热表质量,采暖补贴,社会保障,供热质量,热费欠帐等困境中。但是这些所谓疑难杂症不都是拖住热改后腿的绝症。起码硬件建设改造费不是主要问题,管网改造工程不是普遍难题,热量表成本高也不是全面问题。
“采暖高欠费”难以使人信服。本来,欠热并不是热改的阻力而是热改的动力,然而当前“热费缴纳难”的叫嚷声很普遍。一些权威媒体,例如北京供热网,报道得更严重,企业收费率严重低下,欠费率高达30%~60%。但是有经济头脑的公众会质疑:这么低的收费率为什么还饿不死企业?这说明要么统计数字不实,要么供热行业存在极高的利润空间!
换个角度看,且不说“交费难”的统计方法的科学性,例如统计样本的大小和代表性,统计欠费的计算日期的合理性和一致性,也不谈“欠费”的内涵,例如是否是呆帐死帐?仅就“欠费率”这个指标来说就没有什么太大意义。从经济学上看,销售利润率才是反映企业活力的指标,然而销售利润率对于供暖这个本来应是微利的行业来说却成了商业机密。“缴费难”的弦外之音恐怕正是垄断带来的不当“灰色”利润。
1、诊断热改的疑难杂症
国际经验证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但要进行技术创新,更要体制创新。在剥离了虚实相间、轻重混杂的表象后,我们看到各种热改的“疑难杂症”的症结应该是制度创新问题。目前热改困境概括起来有五个主要问题:
(1)采暖补贴需要公平。目前,现行的供热补贴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社会公平得不到保证。在国外,身份歧视有种族歧视、民族歧视、文化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不可置否,中国还多了个户口歧视和“单位歧视”。采暖补贴暗转明后,“明补”要明着补给谁?这项柔性福利能变成刚性政策而公平地惠及全体居民吗?
(2)热价身世需要透明。热价本来应该由”成本费+税金+微利“构成。没有热用户和第三方公证机构参与的热价制定,即便出现了供暖热价倒挂,公众也难以相信。价格体系透明化比“热补”更重要。
(3)供热市场需要公平诚信。保障用热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供热纠纷的基础。热用户在预交了当年的采暖费以后,如果得不到良好的供热售后服务,即便用户当年不投诉,来年也很有可能出现拒交和拖欠热费,而供热企业也会因此降低服务质量。如此恶性循环,造成供热市场公平和诚信的丢失。因此,供热质量监管机制,包括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是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保障。
(4)供热市场需要鼓励竞争。供热作为公用事业,理所当然地集中了公共资源,再加上供热本身的自然垄断属性,很容易形成以行政垄断为主要支撑的垄断行业。如果对这种供热行业不加规范、监督和限制,他们就会抛掉公用事业服务的宗旨,供需双方的矛盾就容易激化。因此,引入市场竞争,实行特许经营,进行企业改制,既有利于减轻市民的负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也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建设节约型社会。
(5)热改需要法律法规支持。自中央政府2000年发出热改信号以来,全国北方15省(直辖市)中已经有12个省的几十个城市颁布了一种“小法律”——“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办法”。40个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研究表明,其内容五花八门,许多条款含糊不清,甚至相互抵触。在一个城市合法的事情,到了另一个城市就成了法律盲点。例如,收费方法不统一。按建筑面积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各地不一样,就北京来说各个供暖公司和各小区也不尽相同。再例如,有的城市允许用户退出集中供热系统,有的却没有任何规定。北京市至今没有“供热管理”的行政法规,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却有一个《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不予支持”。这明显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要让步于法律,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如此才能使热改渐行渐近,深入持久。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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