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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3期: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讨论引争议

时间:2015-12-10 22:2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王正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鲜明对立的“首负赔偿责任”

  2014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其中“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改革措施”中提出:“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是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应确定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随后,由华南理工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起草《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建议稿)》,两稿分别写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使用管理者”,以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同时,华南理工大学意见稿写入:“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如受害方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方的责任,使用管理者可免于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或者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2015年1月9日,广东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建议稿)》评估会,邀请15名专家学者、行业人士及政府负责人,就立法建议稿中争议较大的“是否应当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赔偿责任”问题进行讨论。意见呈现一边倒的状态,这次会议发表评审意见的共计有14人,其中有11人反对首负制,仅3人同意首负制。持反对意见的11人,分别是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一位省高院审判长、一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副处长、一位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一位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一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一位电梯使用人。持同意意见的3人,分别是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一位律师、一位电梯维保企业负责人。

  1月31日,广东省人大又组织了一次电视现场答辩,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参与了答辩,但其言论仍然不能令其反对者满意。

  《现代物业》希望能够向读者完整表达广东省内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自对“首负责任”的看法,虽经分别多次向广东省质监局和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处电话联系和公函商议采访,遗憾两家单位最后均以各自理由回绝。在两边相悖的观点中,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部经理舒毓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了各自的一方。除是否应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使用管理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首负赔偿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外,双方还就如何确定维保单位责任、如何开展市场监管、事故受害人赔付机制、市场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舒毓:

  确定物业公司为使用管理人及规定相应责任是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同时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作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已经明确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电梯的使用权、管理权是由使用管理者来行使。首负赔偿制度明确了事故的解决程序,对乘客使用电梯的安全是一种保障。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也是一种规范,客观上我们认为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从技术层面看确实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更大,但是维保单位不占有电梯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无法起到这个设备的管理作用,恰恰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权的过程中,作为甲方享有选择维保公司的权利。首负责任制将督促物业公司在选择电梯维保服务商的时候,全面考虑维保成本以及管理成本,避免选择质量差的维保单位,同时首负责任制也是督促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间规范管理,维保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2-3期/总第31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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