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件下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文/钟冶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6年第5期/总第356期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着挂靠经营行为,例如建筑行业的挂靠分包,资质企业进行挂靠管理、施工方实际经营管理项目等。在该经营管理模式下,资质企业大都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提供资质挂靠、收取管理费。资质企业基本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经营。在物管行业实践中,类似采用挂靠经营的情况也不鲜见。挂靠经营解决了企业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经营障碍,但是挂靠经营对于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来说,均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实际操作中,这种风险主要是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来明确彼此的权责。在营业税的条件下,税务风险并不显著。但是在增值税条件下,对于挂靠经营有着明确的界定,其涉税风险大增。 纳税人的确定 在挂靠经营模式下,根据双方意愿和协商的结果,既可能希望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也可能希望挂靠人为直接纳税人。但是增值税相关条例对于纳税义务人有着严格的界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例1 A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一级资质企业,B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二级资质企业,B拟投标C项目,C项目对投标企业要求需一级资质。B企业挂靠A企业,成功投标C项目。在后期实质经营管理阶段,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A公司成立分公司D,B以D公司的名义管理C项目,并对外发生经济往来,并独立承担相关的权责。这是行业里最常见的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经营管理C项目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人应为D公司,但是由于D公司非独立法人,最终所产生的法律风险A公司难逃干系。 第二种模式:B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品牌影响,以B公司名义管理C项目,并对外发生经济往来,并独立承担相关权责。那么同样是挂靠经营,此时经营管理C项目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人就不再是D公司或者A公司,而是B公司自身。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并不仅是个身份确认的问题,它是合规开票、合规经营的基础,决定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完,阅读全文请订阅现代物业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