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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那个模糊而孤独的行者

时间:2015-11-02 17:16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宋有兴 点击: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我和许多困惑的人们一样,站在上世纪末期以来每日一变的城市中,心中一边惊喜着城市的变迁同时又充斥着许多的焦虑不安,我不知道历史上还有哪个时期如同今天的中国,发现问题是如此的容易而解决问题是如此的艰难,真理是那么容易地被发现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我和许多困惑的人们一样,站在上世纪末期以来每日一变的城市中,心中一边惊喜着城市的变迁同时又充斥着许多的焦虑不安,我不知道历史上还有哪个时期如同今天的中国,发现问题是如此的容易而解决问题是如此的艰难,真理是那么容易地被发现和容易被否定,时势是那么容易地被预测而事实又是那么快地推翻预测。在一个转型期的社会,许多的矛盾和纠纷看起来更像是无端之祸,似乎一切都是冤无头债无主,人们更有理由发泄不满和忿恨,仿佛许多事物总有来自于历史的阴影对眼睛和心灵的迷惑,让人们不再相信自己并且彼此抱怨。

  社区治理问题正是这诸多难题中最难解的一环,为了寻求良策,我们从古今中外开始了新的学习和探索。许多学者依旧习惯性地效法起近代史上历次社会变革中知识分子的治学之道,从古人思想中寻求智慧,或者从西方典籍里找到秘笈,但是,一些在国外似乎行之有效的办法拿来中国,很快也在社区里碰得鼻青脸肿,即使偶有所得,发现的火花尚未结成照亮我们前进道路的火把就已经湮灭。整理遍及全国无数个的社区经验,人们逐渐开始认识,社区治理是一场浩大的社会实践,正是因为每个城市公民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紧密维系,那些教化式的,意识形态式的,拿来主义式的研究方法和指导思想才会遭遇前所未有的阻力,显现出从来没有过的苍白和软弱,人们需要的是谈判,需要的是学习争取和妥协,需要的是公正和共享,而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参与和实践。

  穷也兼济天下

  陈幽泓女士就是这些实践者中的一员。

  最早认识她是在2001年左右的网络报道上。虽然出于职业习惯我并不认为当时媒体描述的那个经常对着物业管理指指点点的“陈幽泓副教授”就是她的形象,记者们断章取义摘要自己的所需罢了,但是后来有媒体甚至将她和另外三人冠以“维权四人组”的时候,我似乎看见有个向着物业管理营寨尘卷而来的讨伐身影,于是在2004年11月27日借参加“中国深圳2004特区发展论坛”的机会,我当面就“维权四人组”的问题请教了她。

  显然她对这样的称呼略感诧异,继而耐心地向我详细解释了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组的工作内容。在她优雅而内敛的叙述中全然没有斗士的锐利,而是充满学者的冷静和对社区危机的深深忧虑,她还介绍了中国正在跟进的社区治理研究其实在世界其他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大概,尤其值得我用浓重的笔墨记录下来的,是她提出了要建立一个非赢利的民间组织,通过中立的社区调查和个案研究,以及公益性的社区实践健康价值推广活动,达成社区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沟通和对话,从而促进社会善治,实现社会和谐。

  随后,2005年6月17日,她同蔡若焱先生等一同发起成立了社区治理志愿者组织“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我无从知道这个成立过程会经历多少筹备和说服的艰难,但是我知道这样的组织必须面对社会各方的顾虑和猜忌。中国素有的礼治传统,民俗乃至国典中的祭祀和娱乐活动中所具备的优裕条件往往容易找到众多的志愿者;但是中国亦有特殊的政治忌讳,使得涉及国家治理活动的志愿者必须承受较大风险,其参与者首先需要证明其政治利益向上保持一致,还要证明志愿者必须出自善良温和之目的和端庄中直之姿态,方能为执政者和社区利益相关者谏献良策,因此社会工作者中的民间成员,其目的性、组织性、专业性、道德和政治把持,必将经受特殊的历练和考量。同时在中国知识分子的道德目标中,“达则兼济天下”的奉献精神与志愿者似乎一致,然而“穷则独善其身”的自保自好却在现代国际志愿者——公民自救自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基本精神面前相形见绌。从现实和传统的双重意义上观察,我必然对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的创建产生敬佩!

  我本人亦有幸受邀成为中心的学术委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希望我的工作在社区治理方面对国家有积极而适用的意义,这个愿望在陈幽泓女士阐述的中心宗旨里找到了共鸣:中心将对社区进行独立、公正、中立的观察和调研,通过客观科学的学术研究,提供各方有效的制度建议。我不是学者,记录下来的宗旨也主要是与陈女士往来邮件中的意思描述,未必准确表达出了她的设计,但是其中的要旨与我所从事的媒体工作是统一的:独立的思考和观察,中立的立场,为社会提供建设性意见。

  NGO,不仅是善行

  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公认的释义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是不靠权力驱动也不靠经济利益驱动的、除政府和市场两级以外解决人类自身难题的其他组织。我理解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NGO的位置是雪中送炭,NGO的作用是制度改进,NGO永远能够找到需要自己帮助和能够帮助自己的人。

  我也曾经在中华文化中试图找出NGO的原旨,但是我找到的总是数千年王治传统下的济世规则:民奉士,士事君,君治天下,倘若神治可能高于王治,王就升级成了天子,连神也一起治了。如果有人一定要指出NGO的哲学启蒙依然出自中华文化并以此再次证明我们祖先的无所不能,那么或许因我学识浅陋也无话可辩,我看见武训,那个史上最著名的“NGO”,孑然独行于中华历史的漫漫长河,即便有伟大的善举,也与制度的改进无关。一个辉煌的同时又是颓废的时代,到底是靠什么来推动呢?科学中的发现家?政治中的超越者?还是普通民众全体的心智觉醒?这是个让我困惑的问题。

  走进北京中关村附近的中国人民大学游泳馆二楼,有几个普通而简陋的房间,无论是与校园的磅礴气势还是母校日益显赫的名声相比,都像是沧海一粟的写照,渺小,而且可有可无,但是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就坐落这里。

  在一个狭小的会议室里,来自南京、上海、广州、昆明和北京等地方的志愿者们,正在热烈地讨论着一个社区中正在发生的问题,他们中有大学的学者,有民间自学的学者,有网络传媒人士,有商业人士,有律师、人大代表、记者、在读学生和留学生,还有退休后专门从事业主大会公益工作的人士,有时还有来自外国的律师、学者等志愿者,和来自北京政府部门的官员。这是一个有趣的场景,你不能从他们的职业中找到共同点,尽管发言、提问、讨论总是热烈甚至是激烈,有时还郑重其事地要求发言者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论文,可是所有这些都与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的职务晋级、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等这些当前国内最常态的会议内容完全无关。如果你一定要问某个人他为什么要来参加这样的研讨,可能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但是首先令人奇怪的可能是你居然会问这样的问题,因为,“参与”就是志愿者一致的精神!

  因此这又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场景。

  硕果累累

  更加令人肃然起敬的是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如果只是在道德和精神的层面讨论NGO的价值,这就远离了NGO的本真,这就像回到我们不久的从前,将一个个舍己为人的英雄加以神话,为的只是让我们感动而不是便于仿效,或者让我们依赖他们以便大家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的职责。NGO的真正价值更在于它的专业价值,是通过实际事例和制度建议,展示参与、沟通和帮助的价值。

  2006年9月发生在北京美丽园小区的社区冲突引发了全国的关注,该事件亦深刻地揭示了当前城市社区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经过长期多次慎密的调研(志愿行动),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在2007年10月以陈幽泓(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雷霞(北京市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王峰(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政策、发展与规划学院博士研究生)、赵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名向相关各方提交了一份4万多字的调研报告和总结,我在这里不惜占用读者宝贵篇幅摘录其中的部分结论,为的是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NGO的动机、立场、方法以及他们可能会给我们的社会所带来的健康价值。

  ……

  二、问题总结

  1、美丽园案揭示出物业小区治理与构建和谐的要素关联:

  (1)物业小区财产权属特别是共有财产权属必须明确,否则必然产生纠纷和冲突。

  (2)物业小区公约和合同应是当事方真实诚意的合理协约,因为小区治理基于契约,否则必然导致纠纷和冲突。

  (3)物业小区治理中的权利主体的共同意志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达成决议,虽然决策成本很高。但是如若不愿为达成决议而付出、或者由于观点激烈对立而达不成决议,小区秩序将陷入瘫痪。

  2、美丽园案说明了物业服务的特性以及如何减少物业纠纷:

  物业服务是社区层面的公共服务产品,如同美丽园案的审理法官之一高海鹏法官所指出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

  (1)一方面,小区内单个业主无权主张履行抗辩而拒交物业费,而应当是由全体业主形成整体意志。(高海鹏 2006)

  (2)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不能试图通过分别与单个业主协议的方式处理物业费等基于共有财产方面的公共产品。换言之,物业公司须与权利主体的代表——业委会协商解决物业合同方面的问题。

  3、美丽园案显示了有限政府在民事纠纷中应有的行为方式:

  地方政府部门需对纠纷各方进行有效指导协调工作。

  地方政府部门在社区发生危机状态时,需进行干预、提供恢复生活秩序的保障工作。

  地方政府仍需谨守行为边界,在进行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尊重民事活动当事人做出的选择。

  在美丽园案件,北京及海淀区政府基本上做到了上述要求,尽管有不足之处,但是仍然为美丽园风波得以解决、小区恢复正常秩序、保证小区善治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4、美丽园案民众为社区民主实践中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供了一个典范。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予业主组织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相应的治理资源,即,业主在小区治理中完全依靠自愿的奉献提供治理所需成本。如果小区内的业主持冷漠态度,不履行共有物权方面的法定义务,或者,小区内的业主因意见纷争、态度对立而不能形成共有物权方面的法定决议,因之放弃履行小区公共事务的责任,则小区处于物业贬值、生活品质下降、社区秩序混乱的状态。

  ……

  ——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美丽园问题反思》

  类似这样的个案研究以及其他社区问题的调研还可以开列一个很长的名单,加上许多在北京、上海、昆明、广州等地开展的社区知识和法律交流活动、法律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国际社区学术交流活动,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硕果累累,成效卓著。虽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至少到目前为止,这样一个专业从事社区治理研究和制度建议的NGO已然成型,并且正在我们这个积极向上、空前勤奋的民族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成文于12月5日国际志愿者节,谨以此表达对全世界所有志愿者的敬意!

       图片来自于网络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1期总第103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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