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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研究

时间:2015-11-19 17:2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田屹 点击:
旅游景区的物业管理,对游客的管理权已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在公共范围内对游客人身安全等实施的公共管理,属于经济法中的公共管理权的范畴,带有某种“权力”的特征,游客在景区的公共范围内有“义务”接受管理。
  旅游景区的物业管理,对游客的管理权已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在公共范围内对游客人身安全等实施的公共管理,属于经济法中的公共管理权的范畴,带有某种“权力”的特征,游客在景区的公共范围内有“义务”接受管理。  
旅游景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研究  
  —— 一种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分析
  
  在发展旅游经济和改善国民休闲条件的过程中,与旅游业相关的制度、设施却未能同步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庆黄金周、各类短假期以及周末假期在旅游景区发生的各类群体事件,暴露出旅游行业在旅游景区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修改了2003年制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但现实中,商业物业、旅游景区物业等都存在物业管理,大量的非民用住宅的物业管理不能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关系调整,那么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规范商业物业、旅游景区物业等物业管理行为?或者说,《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是否应当重新审视对建筑物、业主等概念的界定?
  
  旅游景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性质分析——与住宅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管理法律性质的区别
  
  一般来说,民用住宅的物业管理被认定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以物业管理合同为依据,按照《物权法》确定的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依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民用住宅范围内的小区进行管理。民用住宅的物业管理模式,《物权法》规定了三种,一是业主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三是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与《物业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增加了两种模式,即业主自行管理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自行管理”模式是指业主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组织进行管理。【1】这两种新模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但相较而言,“业主管理自行”模式下,业主作为管理人缺乏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则存在着管理人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弊病。无论从专业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方面,采取物业管理公司对民用住宅进行管理的方式更具优势,也应当占物业管理的主导地位。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05期/总第25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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