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广播电台报道了一则新闻,说本市的物业费平均收取率只有50%~60%。听到这消息令我等感慨,作为物业人,在物业管理界辛苦奋斗多年,干出的竟是这等结果。是我们干得不好?事情远非这么简单,笔者认为这和我们整个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收费机制有关。现在的状况是业主交物业费全凭自觉,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只是负责督促交纳,即便这样,大多数业委会仍不作为。曾有一位业委会主任这样说:我不能去催物业费,那样业主会认为我们得到了物管什么好处,会使我们的处境孤立。而物业公司对欠费者也是束手无策,最终只有起诉一条路可走。我公司起诉小区几十户欠费业主现已三年,判决仍未执行到位。记得前几年曾看到一篇报道,说西方某大厦的业主董事会对恶意欠费者最终能采取拍卖住房的措施,而我们的物业费欠交者几乎不付任何成本,要是起诉真能解决问题,物业公司还会不采取此法来提高收费率?最终选择弃管、撤离等措施,甘愿吃亏也不起诉,这不能不说是物业行业的一大怪状。收费状况只是物业行业的一个结果,实务中还有很多令人不解的事,而这些都需要物业公司来面对和承受。
先说物业服务合同。早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但委托合同的委托方随时可以解除终止合同,这对于物业公司似乎显得不平等。而现在的合同没有了“委托”变成了一般经济合同,从形式上看双方好像是平起平坐了,但仍然有很多问题,我们这些基层实务工作者体会最深。作为经济合同,责权利都为对等,违约者也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但业委会即非法人又非经济实体却能够签订经济合同,如违约又无法承担经济责任,这让我们搞不懂。理论上讲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合同是全体业主授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我们并不否认合同的合法性。实际上业委会在小区是一个很有权威的组织,但如果瞎指挥、乱作为很容易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而物管很难去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在实务中就有业委会对物管成天指手画脚要求物管干分外之事,增加物业管理成本;还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产生激烈矛盾,煽动业主不交物业费,迫使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给物业公司造成惨重损失。对这样的业委会,物业公司只有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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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7期/总第2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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