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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3期时讯·微言论

时间:2015-11-17 11:4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实习编辑/邓亚楠 点击:
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福建、江苏等部分地区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
 
  人微,或不微,言就在那里,不重不轻。
  
  微言论 ——为所有人而说
  
  @头条新闻V
  
  【多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 严控以人查房】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福建、江苏等部分地区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
  
  相关微评:
  
  @闾丘露薇V:今日关注焦点:如果说限制“以人查房”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对“以房查人”限制过多,那就很难说服公众了。在香港,查册是政府提供的一项收费的公共服务,其实保持信息透明公开,对不动产拥有人和第三方的权利都有保障。
  
  @涵传说:哪里有这种规定就查哪儿,一查一准。
  
  @邱毅台湾V:最近部分省市推出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做法明显做出约束。此种约束是在多名房叔房嫂被微博曝光后的心虚之举,和当年陈水扁为了对付我侦查他与扁朝大员的资料,紧急推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如出一辙,都是欲盖弥彰做贼心虚自曝其短的蠢行,和山西侯伍杰及其同伙一般。
  
  @SOHO中国V
  
  SOHO中国关于龚爱爱事件的声明:龚爱爱在SOHO中国买房时持有的身份证,签约时经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验证是有效的。她办理银行贷款时也通过了银行征信系统审核。近日政府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此案,我们会全力配合。
  
  相关微评:
  
  @潘石屹V:网上传言我们公司与龚爱爱串通洗钱,完全是无稽之谈。我们做为一家企业,只能相信政府公开的信息,我们没有能力知道她到底有几个身份证,哪些是假身份证。我很高兴看到网络净化能力,让一切黑暗都暴露在阳光下。
  
  @张欣V:我们与《财经》查询,@财经女记者部落 和财经杂志没有关系。我们大力支持反腐,但如果以不法手段得取公司客户信息,我们将报警公安。保护客户信息是SOHO中国的责任,也是每家企业的责任。我们无法获知客户的资金来源,但只要政府调查,我们一定配合。再次重申,指责我们串通洗钱和给巨额回扣都是造谣。
  
  @财经网V
  
  【神木农商行副行长杨利平被曝北京三里屯soho至少有12套房 妻子3户口】其妻高引娥还与房姐龚爱爱另有共持物业。神木农商行官网有关杨利平的新闻已被删除。户口,这个对普通民众壁垒森严的“铁围子”不断轻而易举被这些人打破,而有关方面对主要当事者如龚爱爱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相关微评:
  
  @蝶离飞:你有几个身份证???
  
  @大宝见闻V:
  
  所有服务行业,几乎都是:因为看到客户的需求,然后设计了服务,客户因为需求被满足,感到惊喜,并愿意支付更多的费用,社会在进步,服务在升级,生活更有乐趣。而物业服务行业的确很有趣,当发现了需求,设计了服务,有人会说,喂,你经过我同意了吗?你不能花我的钱讨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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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通讯:对共同管理权的理解,@大宝见闻 还需深思。您混淆了“个体需求”与“共同需求”,这两类不同属性的需求的服务供给原则:“社会在进步,服务在升级,生活更有乐趣。”,改为“社会在进步,服务在多样,生活更有选择”,但是,业主需要共同投票,多数决定。
  
  @芮必峰V
  
  社区业主委员会属公民自治组织。这样的公民自治组织既是搭建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也是安装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缓冲器”。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既可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和市场体系的缺陷,也有利于培养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这个问题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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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严实:博主有几点错误1、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组织,业主大会才是,一定要说顶多是个业主大会的“机构”或“部门”;2、根本不存在“社区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概念——“社区”由非产权人和产权人构成,同时并不要求一定含有产权人;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产权人的执行机构,两者不能混淆。3、把业主委员会当做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言下之意业主委员会可以独立于业主和政府之间存在。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业主,而不是什么“第三方”,而且业主委员会不是用来管理业主的。
  
  @北野的理想国V:业主大会的法律基础是私有财产权!这是一切人类现代文明的基础!公民时代已经来临。
  
  @业委会通讯V:社区业主委员会属公民自治组织。但是,有多少媒体人,回到自己的小区,哪怕一周花1小时,关心自己的家园呢?
  
  @舒可心V:建议思考:如果“业主委员会是公民自治组织”那“业主大会”是什么?法律赋予业主建立的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难道仅仅就是一个由几个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吗?
  
  @刘生敏V:业委会等于董事会,业主大会等于股东大会,物业公司等于职业经理人。不存在平等,物业公司必须服从业委会的管理,完全服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需求!物业公司就是职业经理人,搞不好就得走人。这个不是平等不平等的问题!
  
  @海舰律师:
  
  今天,跟小区物业公司较了个真。代收电费不开发票,要半天,开了一个分割单。经拨打税务12366电话咨询,这是违法的。有本书叫《认真对待权利》,可真耽误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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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HO业主:你应该再问问12366:政府(北京)明确规定酬金制管理模式下物业费收入免税,但税务局一直在征,这算什么?再问问代收电费开发票交税吗?税钱谁掏?
  
  @风中蝶舞V:联南红包真正意义在于,他告诉了我们应该存在的事实,他惊醒了长期休眠的业主:那么多共有部位收益糊里糊涂被长期非法流失了。也质问了相关部门为何一直大谈物业公司亏本,却不谈全市每年至少十几亿该收益去向?近日为何又强调联南钱多不可复制,不谈必须复制的业主收回控制权?
  
  @陈之平微博V
  
  建造商品住宅看上去是一次性投资,但竣工后的维持管理以及运营费却是永久性的,未来无论是商品住宅还是公共物业,都应该对其经营情况制订出充分的计划,才能够保证其长期运营。因此,能在策划阶段就由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共同探讨物业将来的运营策略,是今后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
  
  相关微评:
  
  @金陵老童:物业提前介入了,也做了大量有益工作,但招标未必中;房屋交付后的保值增值,物业服务水准是关键。目前看,这是一个两难。
  
  @业委会通讯:物业企业也要细分化,有专门做前期的,有专门做后期的。
  
  @现代物业V
  
  【物业管理的价值启迪】“企业都是逐利而来的”,似乎这顶功利主义的帽子下面,满是企业居心叵测的占有欲,同时这顶帽子抡起来,还可以遮挡所谓业主日益增长的需求,就不是一个个人和群体都必然存在的功利。那么业主的功利与企业的功利相交换,这不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么?
  
  相关微评:
  
  @赵恒论评:“那么业主的功利与企业的功利相交换,这不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么?”——这确实是两全、甚至三全其美的事!不过这两全或三全与业主没有关系,那是物业公司、发展商和不良官员,因为这种交换的规则不是业主定的,而是物业公司、发展商勾结不良官员制订的。
  
  @南蛮倮倮七:都是现行相关法规惹的祸,“企业都是逐利而来的”,有啥错?物业公司与业主本来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前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产品,后者按合同约定付费。因此,物业公司没必要向业主公布什么收支明细。也不必考虑什么公益性。
  
  @物业文化传播第一家:公司的目的是获得利润最大化,物业公司也是如此。但物业公司不同的是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收支,颇有点半公益性质的感觉,除了考虑公司的收益,更多地是考虑物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把物业做到可持续发展了,物业公司才有可持续的收益。
  
  @阿罡nju
  
  最关心小区选举的家庭  (下图为南京仁恒翠竹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中一业主递交的表决单)
  
  2013年2-3期时讯·微言论
  
  相关微评:
  
  @言_其:小区业委会的改选如此深入,民主意识已经渗透到家庭甚至其成员个体,可喜可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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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2-3期/总第24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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