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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公共利益讨论专题(4)

时间:2015-11-21 18:4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莫于川 郭启明 点击:
当政府面对业主-维权 记者/郭启明 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在轰轰烈烈的业主-维权运动中,业主所面对的,有物业公司、有开发商、有时是业主委员会、有时是政府部门。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有时会侵害业
 
 
当政府面对业主-维权
记者/郭启明
 
 
     “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在轰轰烈烈的业主-维权运动中,业主所面对的,有物业公司、有开发商、有时是业主委员会、有时是政府部门。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有时会侵害业主利益;业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有时也会腐败变质,从一个维护业主利益的自治团体变成侵害业主的利益实体;而政府部门,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热衷和由于土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也必然会触及一些业主的个人利益。在这几者中,以对政府部门的维权难度最大。
      即使是媒体报道得最为广泛、学者研究最多的对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维权行为。有人坦言,如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和单纯的利益合同关系,不会出现这样多的难题。维权之难,不在于他们是一个商家,而在于他们不仅仅是一个商家。
      一般来说,业主采用非暴力手段维权的方式有这样几种:寻求媒体报道,上访政府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这些方式和方法在面对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是业委会时,有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但面对政府部门,这些方式就要打上问号。有业主说,面对政府他们很容易陷入“三不管”的尴尬境地。那就是上访不理、媒体不报、法律不管。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业主只好一方面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的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寄希望于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就像南京市规划局局长周岚所说,“今天有的城市规划不是法治的而是行政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现实规划决策的原则是:权力(包括行政、经济和社会权力)小的服从权力大的,利益集团大的压制利益小的。”
      2005年在南京发生的清江花苑事件,正是业主向政府维权的一个个案。定淮门大桥扩建工程需要占用清江花苑嘉和园与清风园小区土地1600㎡左右,而这些土地都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桥体在拓宽前离清江花苑嘉和园前面的两栋楼有20米左右,离清风园最前面楼有15米左右。根据施工方案,拓宽后的大桥最近处离居民楼只有3米。而居民土地证红线为离桥5米,也就是说,工程一旦开工,将会侵占小区业主土地,并且侵入红线范围。
      2005年2月,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桥扩建工程开始施工,这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和反对。7月28日,在多次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施工方强行施工,最终造成施工人员、执法人员与小区业主冲突。9月,扩建工程最终得以完工,而政府与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征地补偿、物业贬值补偿和环境污染补偿仍然没有达成共识,而事情似乎也就从此不了了之。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争
      在业主与政府的利益冲突中,通常会遭遇到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的状况。从历史上看,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是一个很少被提及的词,地方服从国家,个人服从集体自始自终是正统的指导方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物权现实成为中国几代知识分子的政治理想。于是,便有了各种公共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的侵犯,而各种打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旗帜,而谋取私利侵害个人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在震惊全国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嘉禾市政府宣称“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如此近乎荒唐的宣言,也竟是大义凛然般的正气。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是不是就可以不顾个人利益了呢?又怎样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呢?这些问题,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争,更可以追溯到社会学史上的“唯实”和“唯名”之争。“唯实论”认为社会是真实存在的客观实体,社会独立于个人存在并且决定个人的动机、意识和行动。而“唯名论”认为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并不具有真实性。
      在“唯实”和“唯名”争论的基础上,公共利益者认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社会是由个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所结合起来的。社会有个人所不具有的公共利益;而个人利益者认为社会由个人组成,个人的性质决定社会的性质。社会的利益是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的总和,除了个人利益之外,社会并没有任何独特的利益。
      有学者指出,虽然不能从正面来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但从反面来看有这样三个类型:政府自身的利益,商业利益和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三者肯定不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与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失地农民,被拆迁的“钉子户”,还有因为各种市政工程而利益受损的业主。公共利益的取得,往往要建立在他们个人利益的受损上。如果确实是无可争议的利国又利民的行为,个人利益自然要服从公共利益。但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侵害个人利益之实的行为则应坚决抵制。而事实上这种观念,也被大多数人认可。比如在清江花苑事件发生后,一位业主说:“我们也知道大桥的扩建是件好事,作为一个南京市民,也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工作。但是扩建工程应该走正当的程序,最起码应当在取得我们业主同意之后才能正式开工。我们也知道个人应当为集体和国家让路。”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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