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什么性质的活动——致物管行业的话
性质的讨论不要跟着权威对着概念咬文嚼字
通常讨论“物业管理”的性质,大都是援引法规文件的相关定义,或者是引用词典,或是引用某某权威官员的讲话,这些辨析概念方式的讨论虽然很有必要,但是,在一个自己要讨论的范围里,定义本身就是用这个词的人(或者说研究者)自己界定的。例如,在一段计算程序中、一个推导过程中,或者一项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中,一个术语,就是在该范围的界定。
所以,对“物业管理”这个词,还是不要从已有的概念辨析出发,而是面对通常人们提及这个概念所指的事情,看看与此类似的和与此不同的事情,然后,就可以看出区别于已有事物的共性特征,陈述这些特征,就是大致的性质了。
“东西、事情、人”
自从城市诞生以来,自从有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以来,日常要做的保洁、保安、维修和绿化这四类事情就一直存在着,不过,现在人们在提及这些单位和居民区的情况时,一般认为还是处于“没有物业管理”的状态。
其实“物业管理”的含义,我们往通俗的情理上想,无非就是“东西、事情和人”。
东西
所谓“东西”,就 “物业管理”而言,无非是各种建造好了投入使用的房产加设备,甚至是露天的建筑、构筑物装置及设备设施,例如,机场、露天运动场、雅典的露天剧场、灯塔、航标等等。
为表述清晰起见,不妨把各类工商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的建筑区范围(构筑物范围的场地、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装置),简称为“房产”,这是客体物的静态描述——“东西”。针对这些“东西”,通常采用的描述方式也是材质规格面积等静态性能指标(一般是竣工验收交付时的检测指标)。
有了这个静态客体作为分析的起点,接着就可以考察客体的动态情况,例如这个房产能不能把积水排出去,能不能避雷击,能不能防锈蚀等等,总之就是能不能顺利地按照设计的使用功能运行。这就是“事情”。
事情
要维持正常运行,有必须要发生的“事情”,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又有必须要避免发生的“事情”,也是自然的(如电路绝缘自然老化受潮短路等)和人工(如偷盗消防设备设施)的两类。如果不能正常运行,一般就是该发生的事情没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
概括起来,从“东西”要能顺利地按照设计的使用功能运行要求去看,人工能做的一共有四种“事情”:
● 伺候这个我们称之为“东西”的“房产”按设计的使用功能运行,投入人力物力,调节设备装置设施等以保持当期可正常运行;
● 维修养护以及局部更新改造等以补偿资产的使用损耗和自然损耗,以保证跨期可持续正常运行;
● 制止、防范或追偿对“房产”使用功能的意外损害行为(例如自己的车受意外伤害,要去办保险);
● 制止、防范“房产”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意外损害。
由“物-房产”到使用的“事情”,就必然是“人”的受益受损的问题。由此进入“人”的讨论。
“人”:谁得好处谁受罪?谁该做主谁该出钱?
谁会得益谁会受罪,都离不开最初房产这个“东西”的主人——房东。如果以上四方面“事情”都做到位了,那么,房东稳稳当当地持续收益;如果这四方面“事情”有一些做不到位,那么就是房东要受罪。
这四方面事情要不要做、怎么做(亲力亲为还是委托他人)等等,只能由房东来做主,也只能由房东来出钱。而通常“保洁、保安、维修和绿化”等使用过程的维护工作,也就很容易理解是要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主体活动了。
当然,事情有了许多分工以后,情况多样了,但性质依然——房东是核心,事情不一样,得好处或者受罪还是他;该做主、该出钱的人还是他。
房东与做“事情”的人
二者之间有三种情况:
● 单一受益主体与服务主体合一;
● 单一受益主体与服务主体分离;
● 多受益主体的合成主体与服务主体形成交易合同。
这里,做“事情”的人就是服务主体(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受益主体是房东。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5期/总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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