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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业主协会的组织为何不能成立?

时间:2015-11-19 16:19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包华 点击:
早在几年前就有人提出,业主应该成立协会,以维护业主权益。一些热心业主也在通过个体的努力,积极实践这一设想,并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等业主自发开展活动的团体。
 
  早在几年前就有人提出,业主应该成立协会,以维护业主权益。一些热心业主也在通过个体的努力,积极实践这一设想,并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等业主自发开展活动的团体。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推动,但“业主协会”的设立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业主、政府部门对建立“业主协会”也存在诸多的讨论。以下是笔者对业主成立协会的几点思考。
  
  协会设立的条件
  
  所谓“协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是指“为促进某种共同事业的发展而组成的群众团体”。但群众团体又是什么?其设立的程序又是什么呢?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规范社会团体登记、效力登记最高的法律文件。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根据该条规定,社会团体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团体可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2、社会团体会员有共同的意愿和章程;
  
  3、社会团体开展的活动是非营利性的。
  
  根据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以及由该定义所归纳出来的特征,业主成立协会是完全可以符合该定义和特征的。
  
  条例第十条对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条例对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包括了人数、名称、机构、住所、专职人员、资产等,但就目前业主所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都是非常容易达到的。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8期/总第231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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