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提价”要求,实质上是让物业管理费回到应有的价格水平。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而当分期交付的物业全部交付之后,物业管理费标准应该回到规定“约定”的标准。
例如,南京江南青年城是成功“上调”了物管费的项目,但是针对部分业主对物管公司“上调”物管费的质疑,物管公司需要作出解释:在物业还没有完全交付并实施封闭化管理的时候,由于施工等原因给业主带来的噪音、小区绿化不到位等影响,物管公司按照优惠标准收取物管费。小区整体封闭之后,物管费应该回到规定(约定)的水平。在“提价”之前,物管公司对业主做了很多工作,向业主解释“物管只是将物管费恢复到应有的价格标准”。通过与业委会的良好沟通,业委会也做一些业主的工作。据了解,恢复物管费正常价格之后的收缴率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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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8期/总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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