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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管理遭遇的法制困境

时间:2015-11-20 14:27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李敏 点击:
小区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高端物业的不断涌现,车库也逐步向智能化发展;车库的空间形式趋向多样化。立体式机械车库在目前我国车多地少的严峻形势下,对缓和车位紧张和有序停车起到了很好的润和作用。
 小区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高端物业的不断涌现,车库也逐步向智能化发展;车库的空间形式趋向多样化。立体式机械车库在目前我国车多地少的严峻形势下,对缓和车位紧张和有序停车起到了很好的润和作用。作为有车族的业主是这一产物的直接收益者,从有序停车这一角度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日常管理中也不失为“间接受益者”的角色。
  
  有受益就要进行良性的合法管理。笔者认为,目前小区车库立法中有几个问题应予明确:一、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进行停车收费;二、小区车库的平面车位(即普通停车车库)停车收费;三、小区车库的立体车位(即机械车库)的停车收费;四、车库的维护费;五、车辆泊位费与车辆保管费的概念区分。
  
  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进行停车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欲对小区共用部位开展停车收费的,必须事先征得小区相关业主及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但五十五条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即何为“相关业主”的概念,“相关业主”是否指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特定的共用部位周边业主,还是其他。如果从共有权角度出发,整个小区的业主均是五十五条所指的“相关业主”。
  
  同时,从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讲,也均未涉及到“相关业主”的正确定位。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明析。
  
  不过,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开展非经营性收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已经予以规定,仅需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展,而无需“相关业主”同意。
  
  平面车位(普通车库)的停车收费
  
  目前各省市对于小区车库平面车位的停车收费及收费标准较为明确,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于2005年出台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这对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停泊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体车位(机械车库)的停车收费
  
  机械车库作为新型的停车方式,大大节约了停车空间,实现了“向空中要车位”的理念。但目前我国关于机械车库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规定相对滞后,由此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纠纷。
  
  机械车库车位基于其特定的机械性,就单个车位来讲其始终处于活动的状态。我们知道,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且是种完全物权,不容任何非法侵犯。而机械车库车位的活动状态影响了该车位的完全物权。因此,从完整的角度来讲,即使能在机械车库车位上赋予所有权,其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的不完整性,车位的使用权也必将大打折扣。而现实生活中,部分开发商将机械车库车位向业主出售,该行为必为买受车位业主的利益埋下风险隐患。
  
  同时,机械车库本身的维护费用也是笔不小的数额,再加上由此增加的人力费用,其运营成本要大大高于普通的停车车库。因此,机械车库车位的停车收费如何定义、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及停车收益如何明确等问题,都迫切需要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车库维护费
  
  一、普通车库的维护费。目前在笔者所在的温州市,对于普通车库的维护费存在较大分歧,即该维护费由谁承担?是否该从物业维护资金中予以列支?开发单位在出售车位时是否应将部分收益充入专项维修资金?由于上述系列问题的不明确性,直接导致车库怠于维护的现状,车库使用折旧加速,车位所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二、机械车库的维护费问题。机械车库除了存在普通车库维护费同样的问题,还延伸出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即机械车库如果在维护运行上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车库的正常运行。更深一层,如果机械车库维护费不到位,车库运营时所产生的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所以,机械车库的维护费更期待明确。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第02-03期/总第17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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