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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歧视性条款

时间:2015-11-21 11:21来源:未知 作者:陆善根 叶秀霜 点击:
物业管理服务的评标,是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的活动。评标活动直接关系到招标人能否得到最有利的投标,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评标,是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的活动。评标活动直接关系到招标人能否得到最有利的投标,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歧视性条款往往在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外衣掩盖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破坏通过招投标实现优胜劣汰的规律。因此,增强在评标中对歧视性条款的识别,对提高评标的公正性,预防和纠正不正当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歧视性条款产生的原因
  
  物业管理服务类项目歧视性条款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往往以保护当地物业服务企业为由,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外来企业的投标。
  
  二是为内定企业量体裁衣。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方内定企业的优势设定投标条件,甚至门槛设定很高,从而将众多企业拒之门外。
  
  三是在评分点故意设置畸高或畸低的分值,使极具优势的企业在某项的得分畸低,而将不具优势企业的得分抬高,将不同竞争力的企业的优、劣势分值拉平,造成优势不优,劣势不劣,以保护内定企业的中标概率。
  
  四是淡化实质性条款内容。有的招标文件故意淡化实质性条款的要求,细化非实质性内容,使非实质性内容分值提高,同样能使竞争力不强的企业中标。
  
  五是长官意志或甲方意志的干涉。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与招标物业项目无关的内容,或过度市场化的条件,使绝大多数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企业望而却步。
  
  六是招投标中介组织与不正当竞争企业,通过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七是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政策、法规不熟悉。由于一些招标组织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不熟悉,无意中设置了歧视性条款。比如,将工程类、货物类的招投标文件的条款错误地挪用到服务类的招标文件中,使投标企业无从适应。
  
  八是投标企业缺乏对歧视性条款的识别能力。事实上不少投标企业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对歧视性条款的识别能力,这也助长了一些组织设置歧视性条款。
  
  歧视性条款设置的案例
  
  案例一:注册资金歧视性条款
  
  某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投标企业需具备二级及以上的资质,在资信分中这项设6分,评分标准是注册资金300万元得1分,每递增500万元加1分,最高得6分。评标结果是一家二级资质的企业中标,一家一级资质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败北。主要原因就在注册资金得分点上,该一级资质企业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国家规定一级物业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0万元),根据评分标准该项得1分,而中标的二级资质企业的实际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得6分(满分)。这就是典型的歧视性条款。事后,败北的一级资质企业虽心存疑虑,但未提出质疑、投诉或行政复议。
  
  案例二:经营时间歧视性条款
  
  浙江省某市进行的一次政府采购(物业类)评标中,招标文件设置了投标单位经营时间的歧视性条款。其评分方法如下:投标单位经营时间≥20年,得4分;投标单位经营时间≥15年但<20年,得3分;投标单位经营时间≥10年但<15年,得2分;投标单位经营时间<10年,得1分。因为经营时间≥20年的企业,在浙江省内只有2家,这就意味99%的企业不能得到4分,这是对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的歧视。
  
  案例三:企业资质歧视性条款
  
  浙江省某市政府采购非住宅物业类招标中,将三个项目合并招标。其中城市展示馆建筑面积为18,872平方米,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筑面积为12,051平方米,审计局建筑面积为7,120平方米,三项合计建筑面积为38,043平方米。按照《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三级及以上企业均可投标。招标文件也是这样要求的,初看完全符合相关政策,并无歧视性条款的痕迹。但该项评标赋分中却出现了以下内容:“一级资质得5分,二级资质得3分,三级资质得1分”的要求。造成一、二级资质企业得分拉开2分,一、三级资质企业拉开4分的状况。使众多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企业望而生畏,放弃投标。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9期/总第33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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