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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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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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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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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都是信托关系当事人,权责清楚,便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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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业主不是救济主体,不能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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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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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物业公司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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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行使“物业管理权”,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业主实际上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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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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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独立于物业公司资产而单独管理,由全体业主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预算归集,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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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交纳后成为物业公司的业务收入,所有权归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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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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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按照预算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有权对预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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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决定,费用审批权按照物业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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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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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查看财务报告;业主委员会有权审查物业公司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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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很难得到财务报告,更不能监督收支情况。业主最多就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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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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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取得保安聘任权,有利于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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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的选任权归物业公司,在关系紧张时,不能保证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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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业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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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取得约定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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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清楚公共物业状况,无法享受共有物业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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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标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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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程序文件进行物业管理,记录全部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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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没有标准的决定权。业主实际上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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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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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查看服务记录和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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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需证明服务过程,业主也无权查看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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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取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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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文件、记录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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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文件、记录归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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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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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都可以监督物业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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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单个业主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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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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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需要举证行为的正当性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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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要举证物业公司服务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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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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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多样,可以设置更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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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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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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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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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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